青岛平度市关于加快推进城区清洁能源供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进一步优化供热能源结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青岛市供热条例》《平度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2019—2035年)》要求,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清洁能源供热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的中
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依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为导向,推进供暖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科学合理确定供热方式,最终建立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二、总体要求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规划布局、组织招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供热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本意见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实行集中供热。清洁能源供热系统可根据单个或多个小区的规模灵活调整,采取分布式供热。由于无需提前投资预留热源负荷、通过挖掘或穿越市政道路等敷设长距离主管网,能有效节约建设投资、节省地下空间、有效规避征地纠纷、减少管损及煤炭用量等;且仅在建设初期使用供热配套费,后期设备维护及更新费用均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通过每年度计提折旧实现,有效减少政府财政支出。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南到青新高速、北到潍莱高速、东到白沙河、西到秦皇河,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公布的规划为准)、南村镇和新河化工基地规划区(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公布的规划为准)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其中老城区传统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老旧小区居民用热需求的前提下,供热负荷尚有富余的,可接入集中供热主管网;新城区供热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套建设供热主管网,重点发展清洁能源供热。新建学校、医院、商场、写字楼等各类公共建筑不再接入传统燃煤集中供热主管网;已缴纳供热配套费的项目,统一实施清洁能源供热设施配套建设;不缴纳供热配套费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及运营单位,自行配建清洁能源供热(冷)设施。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由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全权负责项目供热相关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住宅项目,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按照“初期建设+后期运营”的一体化模式运作,初期通过使用项目收缴的供热配套费来实施供热设施建设,后期通过收缴居民交纳的热费来实现投资回报。
三、规划建设
对新进入供地程序的住宅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征询城乡建设局意见,城乡建设局在出具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明确项目的供热方式。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地块后即向城乡建设局提出清洁能源供热配套申请(配套建设范围按照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确定);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清洁能源供热企业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前期对接,纳入项目统一规划设计;清洁能源供热企业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市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清洁能源供热设施应与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完工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组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城乡建设局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四、建设投资
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住宅项目,供热设施建设费用从供热配套费列支。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按程序提出供热设施建设费用拨付申请,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财政局按程序从供热配套费中直接拨付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所拨付最终费用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总额。使用供热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
五、经营管理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经批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住宅项目,居民供热费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供热费收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供热标准、供热服务及质量等均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执行,由城乡建设局纳入我市供热行业管理范围。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在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供热设施折旧维护费专用共管账户,每年向专用账户存入供热设施折旧维护费(折旧年限不低于5年),用于供热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供热设施折旧维护费的使用接受城乡建设局的监管。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有责任根据城乡建设局安排,对不具备传统集中供热条件但用热需求强烈的既有住宅小区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满足居民用热需求。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市政府批准已实施的清洁能源供热试点项目参照执行。城市规划区、南村镇和新河化工基地规划区范围外的新建住宅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参照本意见实施。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